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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再審之訴雖有理由,職務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