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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者,由其灌溉管理組織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前項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