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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將爆炸物裝載於甲板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載於不妨礙船員為各項作業而通行之場所。
二、危險品之周圍應保留適當餘地,以避免因船員之作業而發生危險。
三、應與小艇及登艇場所、起居艙室及船艛,保持適當距離。
四、裝載爆炸物之面積,應在可能裝載貨物全面積二分之一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