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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
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整理劃分時,其區內原有之公有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不
論完成土地總登記與否,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堤防、防
風林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第一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所需費用,由
開發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