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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六、公會解散之議決。
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