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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第七條所定業務之業務員準用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五十九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