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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會除得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縮減其業務範圍。
二、要求證券商每週填製及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三、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要求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百分之四十為特別盈餘公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