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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 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准予 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繳 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 (醫) 單位辦理除 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收回送繳除 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