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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祼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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