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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務、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應囑託登記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