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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
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冊,返還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