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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1 條
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委託鑑定時,為維護委員、專家共同一致作成客觀、公正、公平之決定,其準備作業、鑑定過程、鑑定醫師、委員與專家姓名,及鑑定相關文件、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鑑定書之內容,由司法或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