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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
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