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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至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之規定,於本節抗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