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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