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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農會應設置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該專戶金額以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中所定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計算之,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農會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逐年達成下列額度:
一、一百零四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四,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一百零五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八,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一百零六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一.二,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一百零七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一.六,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五、一百零八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農會應於每年底檢視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未達前項所定額度者,應由當年度總用人費予以補足;已達前項所定額度者,超過之金額得作為後續年度提撥農會員工之退休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