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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
特殊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三週內完成核定。
前二項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審查。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保險人核定期間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