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計劃載運特定貨物之船舶,應具有足供船上每一人員緊急逃生時使用之適當保護呼吸器官與眼精之保護器,該保護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過濾型呼吸保護器,並限以一個過濾器即可適用於該船經認證所占劃載運之特定貨物者。
二、自足式呼吸器,至少能供十五分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