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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處
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依其國內規章規定辦理。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 (國名見附表 (一) 第 (二) 欄) 之各類郵件
,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
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作快遞
交寄。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