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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工業區開發完成後,其出售或據以計算租金之地價,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
審定之。
政府及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出售時,由承購人按承購地價繳付百分
之三至百分之五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其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
工業區土地,於公共設施完成或公告現值提高後,其出售價格,得酌予提
高;其超過成本之售價收入,全部撥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