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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開關之配置規定如下:
一、可觸及性:開關或其控制裝置,應裝設於作業人員可觸及處。
二、標示開啟或關閉之位置:開關之開啟或關閉位置應為視線可及或明顯標識。
三、上鎖:裝設於一般人員可觸及處之開關操作裝置,應於每一操作位置均能予以上鎖。
四、一致之開閉位置:開關之把手或控制機構,應有一致之開閉位置,以減低誤操作。若無法一致,應有明顯標識,以免誤操作。
五、遠端控制、自動輸電或配電架空線路之開關裝置,應於現場設有使遠端或自動控制禁能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