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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
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