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