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施行日期,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之刪除,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三十條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