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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應許其復職:
一、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二、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