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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秘書處收文。
三、立法院會議時,請願人面遞請願文書,由有關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接受,並於接見後,交秘書處收文。
四、請願人向立法院集體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由院長指定之人員接見其代表。
前項請願人,包括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