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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四款旅宿服務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及畢業僑外生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