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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申訴處理程序及辦理期限;其程序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之受理與記錄。
二、立案與否之評估。
三、事件之調查。
四、法定通報之事項及方式。
五、依調查結果對產品所為之處置。
六、後續矯正之決定及矯正措施。
前項申訴事項,非因製造業者所致者,製造業者應將申訴內容及調查所得之適當資訊,提供予利害關係人。
第一項紀錄,應包括各款之事項及未依第三款調查之理由,並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