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或相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五、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未逾二年有效期間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六、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可證明書。
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十年,時限屆滿前,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船員在船服務未返國內港口者,應於其返回國內港口後七日內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