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艉座型客船僅航行於內水航線或其航程中之任一點距最近之安全著陸港口在二十浬內者,其露天甲板凹下部分內側之四周,得裝設高不超過五十一毫米之通風開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