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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並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