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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