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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凡核准施行調節、拼修、拆零利用、讓與、銷毀之物資,於依照規定程序
處理執行完畢後,准照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及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三條規定各項交接表單辦理除賬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