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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