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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或申誡:
 一 任意設置或張掛牌招綵坊或廣告等,不聽禁止者。
 二 於道旁羅列商品食物或其他雜物,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橫列車馬,或堆積木石薪炭或其他物品,或於河流棄置廢舊
   船隻等,妨礙通行者。
 四 於道路溜飲牲畜,或疏於牽繫,妨礙通行者。
 五 並駛車馬船筏,或任意停留,妨礙通行者。
 六 疏縱幼童嬉遊道上,不聽禁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