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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4 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照顧計畫之訂定。
二、照顧人力之媒合。
三、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
四、照顧方案之設計及執行。
五、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
六、教育訓練之舉辦。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具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或提供替代照顧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