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被檢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帶黃褐色均勻溷濁液靜置時雖有少量灰白色菌體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二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及石碳酸之含有量須各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各注射本劑○.五公撮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