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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農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農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農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農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前項發給者,得以淨值轉銷或借款方式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