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或藥物給付規定之特殊專案審查,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特殊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