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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氣墊船應配備之降落傘或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