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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在易於腐蝕地點之鋼軌及其配件,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鋼軌及道岔磨損、腐蝕已達規定限度或損傷破裂有危險之虞時,應抽換之。
前項磨損腐蝕限度,應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鋼軌輕重規定之。
隧道內之鋼軌及其配件,每年至少精密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