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