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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
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