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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被收容之少年,於抗告期間內,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少年不能自作抗告書狀者,少年觀護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