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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繫屬家事訴訟事件之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