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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2 條
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特殊材料品項之合計年使用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調整支付點數:
一、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一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二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人得視情況調整。
前項協議內容由保險人與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除已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外,保險人應於已達列入價量協議條件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協議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者,自該年十月一日起,以原支付點數之百分之九十,調整支付點數。
價量協議之品項仍屬保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價作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