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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2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地勘查,逕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依前項規定實地勘查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勘查紀錄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