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