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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載運有毒貨物之船舶,除具備消防員規定之安全裝具外,並應另備有不少於三整套之足夠數量安全設備,每套各能供人員進入充滿有毒氣體之艙間,並在其中至少工作二十分鐘。其中至少一套保存於靠近貨泵室並具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櫃內,其他各套亦應保存於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處所。
一、非使用氧氣瓶之自足式空氣呼吸器一組。
二、防護衣、靴、手套及密著式護目鏡。
三、防火救生索附能耐所載貨物侵蝕之繫帶。
四、防爆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