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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